2007年7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东阳有位老人坚持不懈,想捐献自己的遗体。但他能否最终实现这个愿望,依然是个未知数
遗体捐献遭遇法律道德之惑
本报记者 陈岚

  九旬老人执著捐遗体
  今年91岁的东阳老人王岳忠出身穷苦,年轻时为了生计,做过许多苦力活,也练出了一副好身板,用他自己的话说,他“是一个一生无病的人”。几年前,王岳忠的一个愿望越来越强烈:百年之后能捐献遗体。
  他捐献遗体的想法一提出,就遭到了周围人的强烈反对。可老人自己的想法却非常坦然:“我活着的时候对社会没作多大贡献,如果身后能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研,做人一世也就甘心了。”
  于是从那时开始,85岁的王岳忠一边做子女的思想工作,一边偷偷跑到周边的医院去打听。可得到的结果让他很沮丧:这些医院都表示,不接受遗体捐献。
  去年夏天,王岳忠终于等来了机会。他从刚刚结识的志愿者那里了解到,浙江大学湖滨校区解剖教研室可以接受志愿者捐献遗体。于是,他特意去了一趟浙江大学。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老人填妥了志愿表,并看到了自己的名字存入了志愿者名单。
  回到东阳之后,王岳忠一直挂念此事。最近,他又提笔给浙大医学院解剖教研室写信询问捐献的细节。

  遗体捐献登记多实现少
  记者经过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了目前已迁至浙大紫金港校区的“浙江大学医学院解剖教研室”。
  “真正实现遗体捐献的,只占到登记在册的志愿者中一个很小的比例。”教研室主任凌树才告诉记者,浙江大学医学院是目前我省唯一接受遗体捐献的机构,遗体主要用于科研教学之用。医学院目前拥有的遗体数量只能保证7年制的学生做一次完整的人体解剖,远远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
  浙大医学院十几年前就开始正式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注册手续,但最初来的人极少。这两年逐渐多起来,也只是登记量增加,最后的实现量很少。学校遗体的拥有量和教学的需求量之间,差距越来越大。
  登记捐献者去世后,家属不通知遗体接收站,是登记者众、实现者少的直接原因。凌树才分析,家属不通知接收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担心周围的舆论压力。所以,迫切需要营造义务捐赠的社会风气,要让人们知道,遗体捐献对于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都是一种促进。
  家属不愿通知遗体接收者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心遗体接收站会通过买卖遗体赚钱。凌树才对此解释说,其实遗体接收单位对此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能够确保所有接收的遗体均用于科研和培养学生。
  作为遗体接收单位,浙大医学院也推出了一些人性化的措施,如当场给登记捐献者颁发荣誉证书、正式接收时给家属颁发荣誉证书。遗体捐献后,教研室都会尽量满足志愿者家属的意愿,比如保留骨灰作为纪念等。一般情况下,经过两年的遗体解剖实验后,遗体将统一火化,并举行骨灰撒江河仪式,以表示对捐献者的尊重。

  相关立法正在提速
  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讲,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予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但协议捐赠的是特殊物,且协议须等捐赠一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不能认为遗体捐献协议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就有了法律的强制力。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遗体捐献法规,遗体捐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同时,缺乏法律规范也使不少志愿捐献者心存顾虑,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
  最近几年,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呼声不断。2001年3月1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但全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遗体捐献法规,我省也没有出台遗体捐献的法规。2007年1月31日,省人大代表陈立荣提交议案,建议制定《浙江省遗体捐献条例》。
  “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是于国于民都有利而无弊的好事,也是地方文明的具体表现。捐献遗体是一件大事,这么大的事情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自然让人放心不下。”陈立荣指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医学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医学院会怎么对待尸体,解剖后在哪里火化?到底有没有祭奠的地方?这些都使其直系亲属反悔,使得捐献者遗愿无法实现。而从法律上看,如果有患者起诉志愿者,则基本不可能胜诉,因为这是一种捐献行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承诺。